[日期: 2021- 09- 29 15: 33 ]
作者单位: 威海市审计局 作者: 刘艳娜 王方琳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威海市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威海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推动全市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架构和方式,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审计师,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两个以上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界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的11项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查阅资料、参加或者列席会议、检查、调查取证等10项职权。
《规定》强化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明确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相关事项纳入审计疑点库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时进行落实。
《规定》加强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明确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体制、资料备案、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组织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