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一般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
3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