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 负责制定全市审计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负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按规定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