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日常审计监督办法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作者:刘振锋 樊宇明
发布日期:2025-02-08

日前,山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日常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着力加强对省属企业的日常监督,增强审计监督的敏锐性、前瞻性和时效性,及时揭示、预警和促进防范化解省属企业、金融机构运营中的风险隐患。

《办法》确定了日常审计监督的5项内容、8种方式,以及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运用等。日常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及重大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的决定、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日常审计监督主要采取企业定期报送资料和电子数据,省审计厅开展数据资料分析、调查了解、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发现重大事项、需投入较多审计资源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履行审计项目审批程序后,可以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审计机关与省委审计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并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省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过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行业专项整治和督促检查等方式,及时共享有关资源线索,发挥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监督工作需要提请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审计厅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有关监管信息、监督结果等重要事项。

《办法》明确了企业配合事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应对配合日常审计监督工作负总责,指定相关工作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协调联络,保障日常审计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并开通相关信息系统查看权限,设立端口保障信息数据联网对接,积极配合省审计厅开展数据采集、联网审计等工作。企业对日常审计监督中反馈的问题和风险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书面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拒绝、拖延提供日常审计监督所需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电子数据分析,拒绝、拖延就日常审计监督涉及的事项说明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对单位进行通报,对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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