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枣庄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枣办发〔2013〕4号)的规定,受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
一、基本情况
(一)胡夫海同志任职情况
胡夫海同志2008年1月经市政府任命担任市人防办主任,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
(二)审计范围和方法
本次审计以胡夫海同志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对胡夫海同志任中期间市人防办预算执行、人防规费征缴、其他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本次审计了市人防办部门预决算及其他财务资料,查阅了胡夫海同志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和审计评价
胡夫海同志任中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应急管理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人防法制化、信息化、社会化和机关正规化建设。编制完成了《枣庄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五年来新建人防工程面积40余万平方米,征缴人防规费17957万元,争取省级以上人防专项资金2700 万元,投入1.3亿元,自建人防工程
审计结果表明,胡夫海同志任中期间,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内部管理较为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但审计也发现,市人防办在财务管理、规费征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审计结果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账面反映收入总额15546.99万元,支出8660.73 万元,期初结余4554.11万元,期末结余11440.36 万元。截至2012年12月末,账面反映资产总额17261.14 万元,负债总额446.71 万元,净资产16814.43 万元。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报销不合规发票73张,金额336035.7元。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报销无明细、数量、单价的不合规发票73张,涉及金额336035.7元。其中:2010年度21张,金额128476元;2011年度11张,金额90147.2元;2012年度41张,金额117412.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2、超标准列支招待费679263.39元。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招待费支出1458622.56元, 按规定标准应列支招待费779359.17 元,超标准列支679263.39元。其中:2010年176370.93元、2011年303674.29元,2012年199218.17元。
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款“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公务费的2%”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四)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3、应缴未缴预算收入580000元。 2008年至2012年收取网通公司线路租用费580000元,未纳入预算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鉴于审计期间该项收入已补交入库,本次审计不再处理,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直接责任。
4、漏缴税金及附加费72571.69元。2012年,房屋租赁收入1092679.94元,应缴房屋租赁税及附加费193950.69元,实际缴纳121379元,漏缴72571.69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鉴于审计期间该税费已补交入库,本次审计不再处理,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5、少计支出23521483.72元。截至2012年底,工程、费用支出挂账,未记入经费支出。其中:0801指挥中心工程21024303.72 元、疏散基地工程97600元、火车站消防改造工程224580元、枣庄学院人防工程1489000元;支付枣庄康源石榴开发公司苗木款 650000元、枣庄日报小记者团宣传费6000元、安泰煤业集团赞助款30000元。
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的规定。鉴于审计期间已做账务调整,本次审计不再处理,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6、固定资产账实不符7863525.21 元。截至2012年12月账面反映固定资产53319686.8元,经审计盘点认定,实有固定资产61183212.01 元,盘盈7863525.21 元。其中:购置家具、电脑等漏记固定资产161856元;直属市中、薛城人防办固定资产未并入账内核算4175669.21元;异地建设费置换3处房产未纳入固定资产3526000元。
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的规定。鉴于审计期间上述资产已补记入账,本次审计不再处理。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7、建设单位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561.55万元。截至审计日共有48个建设单位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561.55万元(包含人防执法中稽查出的未经行政审批的开发项目)。其中欠缴金额较大有: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公司1267.07万元、山东九都置业有限公司800.99万元、枣庄市市中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707万元。
违反了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价费[2006]211号、枣价费[2012]61号)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责令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该事项胡夫海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二)上次审计结论落实及整改情况
2010年市审计局对市人防办200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
1、业务招待费超支341915.39元;
2、应缴未缴财政专户款185000元;
3、固定资产账实不符2490元;
4、报销不合规发票28笔、金额73088.9元;
5、滞留应缴财政收入1460000元;
6、漏缴税费114292.22元;
7、部分固定资产未能及时结转。
以上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据有关财经法规进行了处理,市人防办对第2、3、5、6项进行了整改。
(三)胡夫海同志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审计期间,市审计局未收到有关胡夫海同志的举报材料。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胡夫海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
四、审计建议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法规,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杜绝报销不合规发票、超标准列支招待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增减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真实反映资产状况。
(三)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纳税意识,确保预算收入、各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人防规费征缴管理,严格征收范围、标准,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市人防办单位应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胡夫海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诉。
枣庄市审计局